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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417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5-29
  • 文    号:州政办函〔2018〕44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8       

  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管理,维护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由财政国库统一核算、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和由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库存款、财政专户资金、社保专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存款等。财政性资金存款分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州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按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州经济发展等进行考评,考评依据为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州政府办负责组织,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考评工作。

  第六条 州财政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结果进行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分配,每年存款资金规模根据当年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综合确定。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稳健及风险控制情况、支持我州经济发展情况、代理国库财政业务和日常服务情况三项指标进行考评。

  (一)财务稳健及风险控制情况10分。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州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四舍五入计算),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发生风险事件本项不得分。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80分。

  1、州人民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得分20分(具体指标已另行行文,按比例折算计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情况10分。纳税总额最高的银行机构得10分,其纳税额为基准数,其他银行机构得分计算公式为:本银行机构纳税额/基准数。纳税额以国税、地税部门认定数据为准。

  3、信贷规模增量50分。信贷规模增量最高的银行机构得50分,其信贷规模增量为基准数,其他银行机构得分计算公式为:本银行机构信贷规模增量/基准数。信贷规模增量中表内数据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表外数据以州人民政府认定数额50%折算计入。

  (三)代理国库财政业务和日常服务10分。代理的国库业务、财政业务要及时办理、按时对账,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通报情况。以上业务如办理不及时、出现失误或不配合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财政性资金风险案件造成资金损失的,该项指标不计分。

  第八条 州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分配草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季度执行到位。存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财政性资金存款分配计算公式为:某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得分/参与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之和×可执行财政性存款基数之和

  第九条 存放商业银行的定期财政性资金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及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到顶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放资金的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人民银行要强化对银行存放资金的监督。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督促商业银行将到期存款及利息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全额转入金库。

  第十一条 在财政账户归并过程中,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贡献度优先保留贷款增量多、贡献度大、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的财政账户。

  第十二条 连续3次排名末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州财政将不委托其办理财政性存款业务。对违规开设财政管理单位账户和开通单位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银行,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收回财政性资金存款,同时终止财政业务委托办理关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出现财政性资金风险事件造成资金损失的,取消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拒不执行财政性存款相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新来我州开设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正式营业后1年内,州财政支持一定额度的财政性资金存款。经营运行1个完整自然年度后应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

  第十六条 州住房公积金资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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